【温馨提示】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需持证陪护,按时探视


发布时间:

2017-12-15

  为贯彻落实《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改善就医环境,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、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、促进患者康复、维护患者权益,为住院患者创造一个安静、舒适、安全的治疗环境,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自10月9日起正式实施探视、陪护制度。

 

  探视时间

 

  周一至周五

 

  6:30—7:30

 

  11:30—12:30

 

  16:30—19:00

 

  周六、周日及节假日

 

  8:00—19:00

 

  如无特殊情况,除以上规定时间外,不安排探视。

 

  探视制度

 

  1、探视证由护士长(责任护士)发放,探视者凭证进入病房,每名患者每次限2人探视,探试者应进行实名登记。学龄前儿童及患有呼吸道、肠道等接触性传染病者谢绝探视,以防交叉感染。探视危重患者可持病危通知单,经主治医师和护士长批准后,安排探视。

 

  2、医院各病房设立24小时巡回“责任护士”和安全保卫人员,负责提醒、劝退超时探视人员或未经允许进行探视的人员以及“闲杂”人员等。

 

  3、住院患者陪护人员数量根据病情严格限制,是否需要陪护由医师决定,由护士长(责任护士)发放陪护证,原则上每名患者限一人陪护,如情况特殊,由医师决定陪护人数。

 

  4、探视和陪护人员应遵守医院有关规定,听从医护人员指导,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,不得私自将患者带出院外,不可自请院外医师诊治或自行用药。

 

  本通知于10月9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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